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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事项编码 3701951017003
实施主体 济南长清大学城管委会
部门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n\n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n\n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n\n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