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5023 | ||||||
实施主体 | 莱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二款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附件1:“将‘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附件3:“将‘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附件4:“将‘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依法依规实施。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