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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17098
实施主体 莱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n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n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n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n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n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n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n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