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115 | ||||||
实施主体 | 莱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