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2018 | ||||||
实施主体 | 明水开发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负责该事项在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办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