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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99011
实施主体 明水开发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负责该事项在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办理工作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国家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自该意见正式实施后,西片区内新拿地的项目\n办理审批事项自受理、审查、审核至办结由经开区独立全权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