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099 | ||||||
实施主体 | 明水开发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负责该事项在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办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国家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自该意见正式实施后,西片区内新拿地的项目\n办理审批事项自受理、审查、审核至办结由经开区独立全权负责”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