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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31062
实施主体 明水开发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以及工业产品、食品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省级登记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