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 | |||||||
事项编码 | 3700000731007 | ||||||
实施主体 | 明水开发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负责该事项在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办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公示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便于申请人查阅。
依法依规实施股权出质登记。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