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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44001
实施主体 明水开发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负责该事项在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办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国家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章》“自该意见正式实施后,西片区内新拿地的项目\n办理审批事项自受理、审查、审核至办结由经开区独立全权负责”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决定,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