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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事项编码 3700000117088
实施主体 明水开发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负责该事项在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办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附件第47项。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国家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章政发“调整相关权力事项(详见附件)至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