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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5032
实施主体 明水开发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负责该事项在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办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n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n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实施。\n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实施。\n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委托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委托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附件1:14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14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14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n附件2:18.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委托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泰安市、日照市、滨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枣庄市、济宁市、威海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荷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n附件3:100.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10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10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n附件4:2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8.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附件:2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实施。\n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实施。\n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委托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附件:2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实施层级为市级、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