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99040 | ||||||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