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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事项编码 3700000131018
实施主体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部门职责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登记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