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2035 | ||||||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
指导监督责任
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办理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履行。
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