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残疾军人抚恤金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24008 | ||||||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