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事项编码 3700001019008
实施主体 起步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运行维护,由相关人民政府和受益者按照规定分摊费用。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本省加强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引黄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相关追责情形。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并将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核。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部内容。

关于印发<财政资金补助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和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章验收考评组织程序中第九条:市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验收考评程序和要求,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考评,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初验初评合格的,形成正式意见,及时行文申请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进行验收考评。

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