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和田间现场鉴定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0031 | ||||||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
部门职责 | 负责组织专家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进行鉴定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九条:“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组织有关专家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现场进行鉴定。
指导监督责任
对鉴定专家和鉴定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