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1011 | ||||||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
部门职责 | 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