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1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
部门职责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