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20053
实施主体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部门职责 承担食用菌种的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第九十一条:“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第一条:“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01项;附件4《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59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二、主要任务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86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第一条:“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48项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