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14030 | ||||||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
部门职责 |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