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9002
实施主体 起步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追责情形。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实施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取水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