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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16011
实施主体 平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部门职责 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