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设计审查 | |||||||
| 事项编码 | 371099044000 | ||||||
| 实施主体 | 平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部门职责 | 按权限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园区及进园企业(项目)道路、绿化、水、电、气、暖等基础配套设施的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进行联合验收。
依法对报审的建设项目配建环卫设施设计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