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99025 | ||||||
| 实施主体 | 平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部门职责 | 承办本行政区域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受理向本开发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