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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31062
实施主体 平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以及工业产品、食品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对县级登记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