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设计审查 | |||||||
事项编码 | 3701001017009 | ||||||
实施主体 | 钢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部门职责 | 组织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检查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进行建设监督,组织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