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04003 | ||||||
实施主体 | 钢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