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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5114
实施主体 济南片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的名义依法实施权力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