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99024 |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
设定依据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将“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