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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32022
实施主体 高新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受理市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设定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P197第73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公布济南高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p35 第155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附件第112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范围为“委托设区的市实施”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