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0055 | ||||||
实施主体 | 济南片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省农业农村厅的名义依法实施权力事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种子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第一条:“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02项;附件4《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60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第一条:“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49项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