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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14004
实施主体 高新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受理在市级管辖范围内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申请,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设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关于公布济南高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第46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P29 第5项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