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纠纷调解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31083 |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
设定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