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4002 |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第一条:“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第三条“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县(市、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和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三条:“严格追责问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督促指导承训机构,进行精细化、个性化实用性培训。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