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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职业培训
事项编码 3700002014033
实施主体 高新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在全市范围指导开展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服务

设定依据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