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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事项编码 3700002014025
实施主体 高新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在全市统筹实施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15.加大失业人员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