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的书面告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31066 |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告知工作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