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时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 未将生活垃圾交付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217114 | ||||||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管委会 |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济政字〔2016〕28号)十八 市城管执法局 第329项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 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付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