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31053 |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管委会 | ||||||
部门职责 | 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
设定依据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完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维权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支持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