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的行政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217022 | ||||||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管委会 |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以及类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