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1000217022
实施主体 高新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济政字〔2016〕28号)十八 市城管执法局 第353项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