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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1000217128
实施主体 商河县城管局
部门职责 (十)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工作,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处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