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指导动物疫病净化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0009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 :“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本县净化工作方案。具体培训和指导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