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116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监督管理,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