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81006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 | ||||||
部门职责 | 监督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对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检测报告等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