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捐赠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5001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灾情情况,请示县级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级政府同意开展救灾捐赠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向社会进行宣传,号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救灾捐赠。
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捐赠款物(负责接受境外对本县的救灾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议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所有款物优先按捐赠人意图使用,捐赠人无意见的,按相关规定使用。
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的款物和使用情况。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