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07006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县工业行业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