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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
事项编码 3700000307006
实施主体 商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县工业行业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