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14032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部门职责 |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
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制度,……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