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访慰问抚恤优待对象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4004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退役军人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明确走访慰问对象及标准,规范走访慰问程序。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